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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9节


付赔偿。”方轶道。

    “被告,你们接受调解吗?”女法官看向人事专员。

    “我们不接受调解。”人事专员道。

    “调解不成,现在开始正式开庭。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。”女法官懒得再废话,直接敲响了法槌。

    “诉讼请求:一、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损失一万四千元;二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
    事实及理由:原告在招聘网站看到被告的招聘信息后,到被告处进行了面试,面试通过后双方商定的原告工资标准为每个月七千元,试用期五千六百元,签三年合同,试用期六个月。职务为分校的校长。

    此后,原告辞掉工作来到被告处办理入职手续,但却被告知工资标准降低为试用期四千元、转正后工资五千元。

    因为被告单方调低原告的入职工资,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,原告无法办理入职手续。

    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有违诚信原则,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,因此诉至贵院,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完毕。”方轶道。

    第156章 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

    “被告答辩。”女法官道。

    “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    原告未能入职我们公司,是因为被告不接受公司的工资标准,不是我们不让他入职,过错不在公司,是他自己放弃入职的。”人事专员道。

    “下面进行举证质证。原告举证。”女法官道。

    “第一份证据,电子邮件,证明被告曾给原告发送过入职通知,岗位为分校的校长,薪资待遇由人事专员另行通知。

    第二份证据,微信聊天记录,证明原告的工资标准为月薪七千,试用期五千六百元。

    第三份证据,原告离职证明,证明原告是在接到被告的入职通知后,出于对被告的信任才离职的。

    电子邮件和微信记录均有公证书。已经提交给了法院。完毕。”方轶道。

    “被告质证。”女法官道。

    “原告提供的证据我们都认可,但是公司薪资待遇调整,入职前我们与原告协商过,是原告自己放弃入职的。”人事专员道。

    方轶提供的电子邮件上有人事专员的电话和公司的logo,微信上也留有相同的电话,而这个电话恰好是来开庭的人事专员的,她想否定都找不到理由。

    之前明日之星公司想将案子委托给法律顾问办理,但是法律顾问觉得这个案子没有多少胜诉的机会,婉拒了。

    其实最主要的原因是公司老板太抠了,给的律师费太低,只有一千五百元,这么低的律师费还要分期给,先给五百,案子赢了再给一千,法律顾问自然不干。

    律师不接这案子,老板的意思是谁惹的事谁摆平,没办法,只能人事专员上了。人事专员也憋屈,当初跟人家谈的好好的,入职时老板一句话就把人家工资给降了,搁谁谁也不干啊,现在把大黑锅甩到了自己头上,这口锅不背也得背,谁叫人家是老板呢,没辙!

    “被告,你们有证据要提交吗?”女法官问道。

    “没有证据。”人事专员道。

    “被告,你们说之前调整工资与原告协商过,是在什么时间协商的?”女法官问道。

    “在原告办理入职手续时协商的。”人事专员道,事实也是如此。

    “调整原告工资是出于什么原因?”女法官接着问道。

    什么原因?老板一拍脑袋就调整了,我们公司一向如此,又不是第一次了,只不过我们敢怒不敢言罢了,这次碰到了个不好说话的,才被告。

    这都是事实,但是人事专员不敢,也不能这么说,要是真这么说了,老板看到判决书肯定会拿人事专员开刀。

    人事专员开动脑筋,想起来老板常说的一句话,信心十足道:“我们公司调整人员工资主要是为了增加市场竞争力,激发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。”

    激发员工主动性和积极性,这话还真敢说,那怎么不往上调,往下降工资?见过脸皮厚的,但是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。方轶一脸的不屑,女法官也觉得这话说的有点假大空的意思。

    “原告,你们是主动放弃入职机会的吗?”女法官问道。

    “原告并非主动放弃入职机会,被告劳动合同上写的工资与之前商定的工资标准不一致,被告欺骗了原告,所以原告才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。”方轶道。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这个案子很简单,仅用了一个小时左右便结束了庭审。方轶走出法院后将庭审情况告知了范一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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